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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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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330226-000004-B05010-20080805-8096 主题词: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发布机构: 宁海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08-08-12
 
项目名称: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编号: 00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责任处室: 人事科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申报材料:
样表下载:
受理地点: 人事科
办理流程:
咨询/联系电话: 65259628
不公开理由: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
责任部门(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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